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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区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办法

【字体: 】【2017-12-27】 【作者/来源 renda】 【阅读: 次】 【关 闭
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关于加强与区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
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办法
 
(2004年11月30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  2017年9月28日合肥市包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)
 
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(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)与区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(以下简称‘‘一府两院”)的工作联系,互通情况,协调工作,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、区政府区长、副区长、区法院院长、区检察院检察长参加的联席会议。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联系安排。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就贯彻落实人代会精神和决议、决定进行研究部署,通报新一年的工作安排。
联席会议涉及到相关问题,常务委员会委员、相关工委负责人、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参加会议。
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工作联席会议。联席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组织和主持。常务委员会各分管副主任、各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法院、检察院负责人出席会议。会议议题是就需要协商的问题进行研究。
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“一府两院”工作报告,区政府及有关部门、法院、检察院应认真做好准备,相关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并及时回答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的询问。
“一府两院”向常务委员会提交重要报告或建议,常务委员会应及时认真研究答复。
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组织的其他重大活动,可视具体内容,通知“一府两院”有关领导参加或列席。
第六条 “一府两院”召开重要工作会议或者举办重要活动,或者其他需要常务委员会了解掌握情况的会议等,应邀请常务委员会有关领导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。
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组织的执法检查、视察和调查,“一府两院”应密切配合,积极支持,及时提供相关材料,有关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并介绍情况。
第八条 “一府两院”对在执法检查、视察、调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,应认真研究办理,并及时答复办理结果。
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文件、工作总结、工作要点、送阅材料等应及时分送“一府两院”,“一府两院”也应将各自的年度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、重大情况反映、规范性文件等重要文件及时报送常务委员会及各有关工作委员会。
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和“一府两院”之间应加强联系,及时互通情况、交流信息、沟通思想,以便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。“一府两院”若有重大事项或问题发生,应及时通报常务委员会。
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在必要时,可直接向“一府两院”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,听取汇报。
第十二条 “一府两院’’对市、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、批评、意见以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信访函件,应认真办理,并及时答复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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